成都市干部监督政策宣传手机报第16期
11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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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 监督不力, 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明确,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 党组) 、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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